小编先为大家说一下什么是社保,社保就是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跟账管家来一起看一下交社保的有关事项。
  员工能否自愿放弃单位为其交纳社保?
  有些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员工个人,由其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险”。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可以呢?人民法院对此又会如何处理呢?
  1、  员工与用工单位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且事实上已经通过领取工资报酬获得了公司本应缴纳的保险费,尔后,员工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索要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王焱均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339号]中认为:“王焱均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王焱均,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王焱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王焱均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王焱均以兆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员工自愿不交社保到底行不行?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小林与中山市横栏镇强新五金厂、潘焕新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20民终852号]中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小林与强新五金厂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王小林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王小林也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事后曾要求强新五金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强新五金厂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现王小林直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强新五金厂向其支付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依据。”
  3、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王小凤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10854号]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王小凤缴纳社会保险,王小凤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王小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案中,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因此,公司以王小凤签署声明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王小凤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无需支付王小凤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4、人社局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有法院依据,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由职工本人自行缴纳,是与法律强行性规定相违背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桂0405行初20号]中认为:“被告人社局作出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由职工本人自行缴纳,是与法律强行性规定相违背,故此原告应为第三人补缴欠缴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被告人社局作出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在程序上也是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而相应作出的,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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