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合资企业法》”)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最早的企业法,在其颁布之后,我国又相继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的实施条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运行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并规定了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这既提高了外国投资者向国内投资的积极性,亦顺应了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初期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应新投资环境的需要。
  在投资初期,为了尽快进入中国市场、顺利协调与中国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以及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选择与国内的投资伙伴合资合作;而国内企业一般是为了获得外国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充足的资金来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内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等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资金实力日益显现;而在中国加入WTO后,很多行业限制和地域限制、股权限制等逐步取消,外国投资者也逐渐熟悉中国市场。这就使得外国投资者和国内企业都降低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兴趣和预期,而原本就已经存在的外方与中方的企业文化和管理观念的差异、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控制权的争夺甚至对于利益分享的差异等会显得特别突出,直至产生大量纠纷。
  在笔者近期参与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谈判过程中,外方和中方在合资公司陷入公司僵局后的退出机制、董事会保留事项及其最终决定权归属以及合资公司业务指标设置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上均出现明显差异,双方在谈判桌上经过多轮长时间谈判,最终艰难地达成一致。这种合资合作项目实践中产生的明显差异,不仅源自双方经营背景和利益侧重点的不同,更是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身特点决定的。正因如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纠纷产生后,也因其自身特点而更容易陷入公司僵局。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明确定义,但是通过《合资企业法》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诸多规定可以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简单归纳如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合资企业法》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中方外方共同投资及经营管理,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而通过研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有利于揭示其陷入公司僵局的原因。笔者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主要可以归纳为母公司主导以及更强烈的“人合”性质,现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进一步细分如下:
  1.既适用于《合资企业法》又适用《公司法》
  《合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这就使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仅可以适用在《公司法》颁布以前就出台的特别法《合资企业法》,也可以在不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公司法》。
  2.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比例固定
  《合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资各方必须按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该比例不容许合资各方协商。
  3.对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要求较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且合资企业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股东会作为《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召开的人数比例就没有前述要求,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要求较高。
  4.各方董事会均由各方自行决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合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所有董事的委派和任免都由合资各方进行,委派董事的合资方还掌握了撤换已委派董事的权利及薪酬考核等。由于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被委派的董事在进行决策时,会更明显的体现母公司的意志,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也更需要合资各方意志的高度统一。
  5.注册资本的转让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
  一般公司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只需要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而根据《合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如果合资一方转让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所有合资方的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资的一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注册资本的,也须经其他合资方全部同意,且需要报请审批机构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了三种其他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但由于注册资本转让需要报审查机关批准,且需要重新提交新的公司合同和章程,在部分合资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注册资本转让获得审批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可以说,注册资本的转让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
  6.合资企业的设立、终止到重大事项的变更都需要中国政府的批准
  相对于一般公司而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显着特点是其合资企业的设立、终止到重大事项的变更都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审批,经过审批后的事项才有效。不仅设立需要批准,股权转让、地址或经营项目变更或公司注销等均需要得到批准。此外,属于《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鼓励类及其变更事项,也需要中国政府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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