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审批情况,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核验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当场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领取结果。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本事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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