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办理。申请材料可提交纸质版或电子版。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以下载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均提交1份即可。除标明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
1.许可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2.变更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演出经纪人员的,应提交相关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确已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联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履行注销手续。
5.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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