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已经有很多人问过小编了,而且问这个问题的人还较多的,所以,小编觉得有必要解决一下这个问题,快创通今天专门整理了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市场要求和注意事项,一起来看看。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零税率的政策,税法规定,用于免财政扶持入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因此外贸企业在购进商品或者服务时,往往把出口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认证后计入“增值税申报表中附表二”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一栏中,以后进行出口财政扶持的申请;对于企业取得的其他与出口货物财政扶持无关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以及运输发票,在以往会计核算工作中,往往被认为是适用于免财政扶持入的取得的进项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而在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调整。
但是所有企业的经营都可能会发生非正常情况,如果外贸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了出口转内销行为、或者视同内销行为,那么企业本应适用零税率的销售业务就应该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计算应交税金。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必须要到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否则进项税不能申报抵扣。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报送资料:(一)《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财政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视同内销的不需要报送); (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报送)。
我们看到,按照规定,发生视同内销行为时,企业向税务局申请纳入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购入产品所取得的货物的进项抵扣凭据,围绕该销售行为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类支出都没有纳入进项税额抵扣的范畴。
如果企业是普通的贸易企业,其经营过程中采购行为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几乎都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外贸企业的视同内销行为却不允许抵扣,这对于外贸企业其否不公平?而国家本来设计出口财政扶持的初衷是为了鼓励企业出口,现在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外贸企业出现了视同销售行为,计征销项税额,却没有取得普通内贸企业在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同等待遇。
重新梳理一下,外贸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做了进项税额转出调整的都有哪一些,应该如何进行调整?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混用的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所以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外贸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仅仅用于适用于零税率的出口免税业务,也会用于视同内销的征税业务,因此可以视同混用项目,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2、出口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的货物采购或者销售时发生的运费类费用
外贸企业一旦发生出口转内销行为或者视同内销行为,那么就不属于免财政扶持入,属于征财政扶持入。而出口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的货物采购或者销售时发生的运费类费用就完全是为了征财政扶持入发生的行为,其对应的进项发票就应该在递交《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将相关的进项发票附上,申请从进项税额转出中进行调整,纳入抵扣。
3、外贸企业发生的各种办公费用的采购
外贸企业一旦发生出口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行为,那么,企业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办公用品或者出差行为等的采购,就不应视同完全是服务于免财政扶持入的,理论上讲就应该把取得的进项税额按比例计入进项税额抵扣。但是我查阅了很多文件,没有找到相关的明文规定,而且,因为出口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行为相比上述进项税额的认证转出往往比较滞后,在处理时有些困难,所以企业一般不考虑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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