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近我公司取得的普通发票好多发票抬头中公司名称填写不全,有的仅仅是写了个简称,请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得税前扣除,提醒你以后发票抬头要写全称。
提醒: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财政扶持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扶持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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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文章内提到的政策可能因实际情况而变动,一切以当前工商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