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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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文章内提到的政策可能因实际情况而变动,一切以当前工商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