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温馨提醒:
  一、信息填写不全或是错误的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政扶持凭证。
  2、业务适用税率错误
  3、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是填写错误
  如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销售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等。
  二、与实际业务不吻合的发票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规范的发票
  发票应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是值得注意的,通过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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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文章内提到的政策可能因实际情况而变动,一切以当前工商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