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全称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是网络视听许可证,是网络界视听服务的重要资质,常见必备的机构包括电视台、融媒体单位,各大报社、知名网站也都办理了该资质,这个资质目前审核条件严格,要按照申请条件、要求进行办理。今天我们介绍下网络视听许可证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主要依据?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28 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2.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自2008年1月起施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6号令”),自2016年6月起施行。

  二、《许可证》持证单位如何办理相关变更事项?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何要求?

  答: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变更注销办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应注意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不能含有外资,股东应逐级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本。获批《许可证》时公司性质为民营单位的,股东变更不受国有资本限制;获批《许可证》时公司性质为国有的,股东变更时不能改变国有单位性质。

  四、什么情况可以注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北京市持有《许可证》单位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上报广电总局予以注销;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40日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申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初审后上报广电总局注销其《许可证》;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上报广电总局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广电总局予以注销。

  五、换发《许可证》后有何要求?

  1.严格按照《许可证》登载的范围内(网站名称、播出名称、登录地址、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2.在本网站首页下面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编号,并将《许可证》(正本)“正文”部分的首页和附页全部扫描录入,并与《许可证》号链接。

  3.新版《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务必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涂改或挪作他用。

  六、未持有《许可证》且擅自从事视听节目业务会受到什么样处理?

  擅自从事视听节目业务的网站或APP,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关闭其网站或APP,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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